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执保4号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郭玉霞。
被申请人: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魏云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内2921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864873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云 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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