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内0122执9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676914320U,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办春和西巷一组055号。
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463832,住汕头市金环南路22号华乾大厦。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照(2020)内0122民初17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给付案款2142761元。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6日、2021年9月2日、2021年11月8日、2021年12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粤D×××××丰田牌车一辆、粤D×××××别克牌车一辆、粤D×××××丰田牌车一辆,结合本案实际,未予以查封。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托克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12月29日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查询到有位于华山路××大厦××号房××套、××号房××套、××号房××套、地下室××号,102号房全套、1001号房全套、301号房全套、201号房全套、1201、1202号房以及长平路93号401号房全套,本院依法于2022年1月7日将位于汕头市全套(权利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81.4㎡)予以轮候查封。于2022年1月18日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保险公司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收益类保险。
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至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户籍地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了解到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对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章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