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2591执14号之三十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郭玉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59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41××××28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569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阿其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