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包头市乐华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7101民初48号之一
原告: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办春和西巷一组055。
法定代表人:郭玉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苗苗,该公司员工。
被告:包头市乐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37号街坊三八路24号鑫源居-638。
法定代表人:赵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隆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乐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华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奥隆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隆公司以与被告乐华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9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048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汝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 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