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7101民初48号之一
原告: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办春和西巷一组055。
法定代表人:郭玉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苗苗,该公司员工。
被告:包头市乐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37号街坊三八路24号鑫源居-638。
法定代表人:赵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隆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乐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华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奥隆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隆公司以与被告乐华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9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048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汝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 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