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4民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土家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亭,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锐煌,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宏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邓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柏杨,男,汉族,1990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夏元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男,汉族,1985年6月11日出生,系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慈航,系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庆树,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区。
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402民初9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为22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庆锋
审判员 谭炜杰
审判员 贺 心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