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13536号
原告汉鑫钢铁(韶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史文伟。
委托代理人林贵波,公司法务。
被告******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住所地英德市。
负责人梁玉珍。
被告******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区连江路盛泰大厦****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M58Y4J。
法定代表人高建辉。
原告汉鑫钢铁(韶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请求判令:一、被告******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支付人民币341,917.96元(其中货款255,439.96元及从2018年7月19日至2020年3月19日所欠货款金额的违约金人民币86,478元直至清偿完毕为止);二、本案产生的各类费用由被告******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三、被告******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汉鑫钢铁(韶关)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5,439.96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255,439.96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汉鑫钢铁(韶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4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14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庄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思淇
书记员 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