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益永华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7执1133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顺益永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广东顺益永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6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两被执行人:1、支付申请执行人1225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及违约金(以货款122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逾期付款之日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并将案款129024.49元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依法将执行款127216.25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1808.24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执行款127216.25元,并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及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6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6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顺益永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广东顺益永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9024.4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薇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书记员  伍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