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益永华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顺益永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4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路43号新世纪酒店第壹层第壹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益永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东三号区连江路盛泰大厦B幢23层D。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欣彤,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益永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并驳回顺益公司该项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均由顺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不应作出认定**公司应***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判决,案涉工程款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公司并无产生违约行为,不应计付违约金。首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该工程工期届满后,顺益公司须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经**公司确定符合验收条件后确定验收时间并组织验收,且在30天内通过合格验收(验收期限可根据实际验收时限的需要做延期调整)。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该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顺益公司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5日向**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公司审查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验收,经**公司签字**后验收生效,验收不合格必须整改并达到复验合格标准,再次进行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视为顺益公司根本违约。根据合同上述约定,顺益公司应向**公司提供完整的纸质竣工资料,并经**公司签字**后验收生效,但顺益公司迟迟不提交完整的纸质竣工资料以供**公司验收,导致**公司未能完成案涉工程验收工作。其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条第2款(3)项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顺益公司须按**公司的要求,将该工程完整的结算资料一次性送交**公司,**公司收到顺益公司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完成核算,并将核算价款反馈顺益公司,**公司收到顺益公司确认的核算价款后,***公司支付该工程价款总额的95%。但经**公司多次发函(详见**公司一审已提交的〈关于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的意见〉的附件)催促,**公司均没有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条第2款(4)项约定,该工程价款总额剩余的5%,自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自动转为该工程的质保金,该质保金于质保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无息据实结清。截止上诉之日,因顺益公司未按约提交完整的纸质竣工资料导致**公司未能完成验收,故案涉工程尚未进入质保期限。最后,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工程款达到上述付款条件后,顺益公司同意**公司在收到顺益公司提交的书面请款书及应付工程价款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否则,顺益公司同意**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款项,直至顺益公司提交符合约定的材料止。付款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将自动顺延。截止上诉之日,**公司均没有收到顺益公司提交的相应请款书及工程款发票。二、顺益公司未按约提交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对于案涉工程未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及结算存在重大过错。顺益公司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第2款、第三条第2款(3)项、(4)项、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向**公司提供完整的纸质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资料,导致**公司未能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及结算,顺益公司为过错方。三、退一步说,即便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标准过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应予以调整。 顺益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第一,顺益公司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双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顺益公司的全部义务,并且涉案工程也已经通过相关消防部门的验收并交付**公司实际使用,所以**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款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或顺益公司存在重大过错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二,对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由**公司拟定,并且在该份合同中仅约定了顺益公司产生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违约金的**标准,这明显是违反了公平原则。故顺益公司主张**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法有理。而且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过错以及客观实际,酌定了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标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顺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公司***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30678.51元及违约金(违约**430678.51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8日起按照1%/天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工程为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大厦的消防整改工程。顺益公司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019年3月18日,顺益公司将**商场内部装修前施工围闭工程报价清单送交给**公司。**公司的施工代表***在报价清单中书写“请成本部审核价格,工程量按实结算。”**公司预算部负责人***书写“根据附件资料审核本工程预算造价为40631.99元(含税等一切费用)。工程量暂按附件图纸计取,结算按实际计取。” 2019年3月20日,**公司内部的《圣地集团工程项目预算呈批表》载明,呈批项目标题:**商场内部装修前施工围蔽工程。项目主管意见:根据项目要求,二楼需进场围闭,因装修单位未进场,由消防单位实施,做增加工程处理,方案已审核,请成本部审核造价。集团预算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根据确认的方案审核了报价。 2019年5月8日,**公司(发包人、甲方)与顺益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内容:乙方按附件中该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施工图预算书及施工图纸中的要求完成以下施工内容: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改造系统、喷淋改造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特级防火卷帘系统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二。本工程内容中描述的各项内容不应视为巨细无遗,乙方须视察现场,并细阅图纸及工程规范,务求对所需工程范围得到完全的掌握,本工程范围包括未完成一切在本合同所显示及描述之工程,并包括承包工程施工中及完成承包工程正常所需的一切杂项零件及所需劳务,无论此等服务有否详列与本合同附件中。承包方式:乙方以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该工程。乙方应保证该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验收合格等。质保期限2年,自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次日起**。该工程的工程价款总额为1083787.06元,含税。双方确认此价款为该工程的包干总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价格不予调整,乙方不应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另行支付额外费用。支付方式:乙方依据附件一、二完成该项目所有的消防工程内容,经甲方签证确认后,甲方支付工程价款总额的50%,即541893.53元。该工程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纸质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合格批文)后,甲方支付工程价款总额的30%,即325136.12元;该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内,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将该工程完整的结算资料一次性送交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完成核算,并将核算价款反馈乙方;甲方收到乙方确认的核算价款后,向乙方支付该工程价款总额的95%(含前述已付款项);该工程价款总额剩余的5%,自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自动转为该工程的质保金,该质保金于质保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无息据实结清。工程款达到上述付款条件后,乙方同意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书面请款书及应付工程价款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否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直至乙方提交符合约定的材料止。付款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甲方指派***为施工代表,乙方指派***为施工代表。违约责任约定:1.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均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除双方协商终止(解除)本合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履行合同。2.甲方不能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时,须提前15日书面向乙方说明逾期支付的原因,并明确延后支付时间。3.乙方未在工程工期或/及双方约定的取证期限内(包括甲方签证确认的顺延工期)内完成该工程或/及取证的,则每天按工程价款的1%承担违约金。工程工期内,乙方连续停工一周或者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视为根本违约。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附件二预算审核,包括《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及与计价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等。《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记载气体灭火系统金额52144.33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62557.07元。《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及与计价表》记载气体灭火系统中无管网气体灭火装置2套、联动控制主机1台。 顺益公司于2019年3月份进场施工,**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取得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核准意见书》,意见书载明:本次验收范围为首层局部及二层局部(详见首、二层平面布置图非阴影部分)的装修工程,装修面积8446平方米,装修后作教育培训场所(14岁以下培训人员)使用。该工程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由广东顺益永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安装,……并由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动作正常,并提出意见如下:一、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公司共计***公司支付工程款867029.65元。对于剩余工程款未支付的原因,**公司称由***公司至今未向其提交涉案工程的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公司提交了《关于处理**商场项目消防整改工程预留问题事宜的函》及邮寄单据拟证***公司未向其移交**商场项目消防整改工程竣工资料,也未提交结算资料,且工程目前存在质量问题未整改。上述证据显示2021年9月3日,**公司***公司邮寄《关于处理**商场项目消防整改工程预留问题事宜的函》,该快递于2021年9月4日由他人签收。该函显示:1.经我司多次催告,贵司至今未办理该工程竣工资料移交,未进行操作培训,导致我司无法接收并管理该工程。另,贵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结算资料,因此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贵司自行承担。2.检查发现,该工程存在多项施工质量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所列情况)需贵司完成整改(详见附图)。(1)首、二层部分消火栓管道、喷淋管道需油漆。(2)二层排烟机房风管穿墙处需封堵。(3)高、低压配电房和发电机房气体灭火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请整改至可正常运作。(4)首、二层卷帘按钮及线管安装不符合装修要求,应改为暗装。(5)消防系统控制主机显示系统存在故障,需检查并排除。顺益公司称其并未收到上述函件,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2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方占有使用涉案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其完工并交付涉案工程给**公司使用的时间为2019年6月份,因此**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质保期。**公司称顺益公司没有正式将工程移交给其使用,竣工日期应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核准意见书》的时间为准。 诉讼中,顺益公司称在施工过程中**公司的施工代表***全程进行监督和指导,除增加上述围蔽工程之外还应**公司的要求增加了圣地教育城自建发电机房、车道电房增加气体灭火系统消防工程、**商场项目配合消防设施尽高安装的拆卸工程、**商场二层**贝比消防喷头管道拆卸升高以及配合装修重装下喷改造工程。为此,顺益公司提交了其自制的《圣地教育城增加气体灭火系统及配合消防设施安装改造工程汇总表》《圣地教育城自建发电机房、车道电房增加气体灭火系统消防工程投标总价》及《工程单项报价清单》《**商场原空调风管及相邻天花拆除量明细表》《**商场原喷淋水管及相邻空调管、电线槽拆除量明细表》及微信聊天记录及邮件发送记录证明其上述主张。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4月6日,顺益公司的施工代表***告知**公司的施工代表***,其已将**竣工图纸、**商场项目增加费用汇总文件通过邮件发送给***。***回复“OK”的表情。邮件发送记录显示,2020年4月6日,***向***发送了**商场项目增加费用汇总文件,包括**商场内部装修前施工围蔽工程预算审核、配合装修标高拆改增加费用、二层**贝比改造增加费用、**商场增加发电机房、车道配电房气体防护气体费用、**商场项目监理挂靠费用、汇总表--**商场、竣工图纸--气体灭火系统【增设发电机、车道配电防护平面】。**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称围蔽工程发生在2019年3月底,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产生的,合同签订之后,上述费用则已包含在合同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中,因此围蔽工程不属于增加工程。**商场项目配合消防设施尽高安装的拆卸工程是因顺益公司没有考虑高度问题及装修问题导致的拆卸重装,过错在***公司,应由顺益公司自行承担,此项不应列为增加工程。关于气体灭火系统,《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项目中包含气体灭火系统,而大包干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施工位置,因此系指整个大厦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故并非增加工程。 诉讼中,顺益公司申请对**商场项目的消防整改工程及增加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造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摇珠选定广州致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正公司)进行鉴定,致正公司经过现场勘查之后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三、鉴定过程及分析。3.3.2增加围蔽工程。鉴定人认为“增加围蔽工程”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亦或是合同签订之后,与其费用是否必然并入合同中并无关联性。根据《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及《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增加围蔽工程”并非消防改造工程章节载明必须发生的施工措施项目。经鉴定人审核对比,顺益公司提交的“附件二(预算审核)”—《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工程项目及数量,并不包含顺益公司提交的经**公司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及数量。3.3.2增加首、二层拆卸及改造工程。经鉴定人审核对比,顺益公司提交的“附件二(预算审核)”—《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工程项目及数量,并不包含顺益公司提交的《工程单项报价清单》及其附表《**商场原空调风管及相邻天花拆除量明细表》《**商场原喷淋水管及相邻空调管电线槽拆除量明细表》中所发生的**大厦首层拆除旧风管、拆除旧天花、拆除旧镀锌钢管、拆除旧喷头、拆除旧空调机、拆除旧空调管道、拆除旧金属线槽以及二层**贝比重新安装喷管及喷头等各分项工程项目及工程量。3.3.3增加气体灭火工程。①现场核实的总数量:结合现场勘验对气体灭火工程项目及工程数量的现场核查,无管网气体灭火装置(柜式)合计6套,悬挂式灭火装置1套,联动控制主机2套。②合同清单数量:根据顺益公司提交的“附件二(预算审核)”—《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无管网气体灭火装置(柜式)合计2套,悬挂式灭火装置0套,联动控制主机1套。③增加气体灭火工程:根据顺益公司提交的《圣地教育城自建发电机房、车道电房增加气体灭火系统消防工程投标总价》资料,无管网气体灭火装置(柜式)合计4套,悬挂式灭火装置1套,联动控制主机1套。经对比,“现场核实的总数量”扣减“合同清单数量”的结果,刚好与顺益公司提交的“增加气体灭火工程”一致。经鉴定人**:按“现场核实的总数量”扣减“合同清单数量”作为“增加气体灭火工程”工程数量。五、鉴定结论:本案的造价金额1300816.40元,包括①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包干价格约定的工程内容金额1083787.06元;②增加围蔽工程金额40631.99元;③增加首、二层拆卸及改造工程金额40922.53元;④增加气体灭火工程135474.82元。顺益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0元。 顺益公司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公司对上述鉴定结论有异议,理由是合同内工程没有验收,而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存在增加工程。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顺益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围蔽工程,首、二层拆卸及改造工程,发电机房、车道配电房的气体灭火工程是否属于增加工程?二、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一、围蔽工程,首、二层拆卸及改造工程,发电机房、车道配电房的气体灭火工程是否属于增加工程,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1.围蔽工程。**公司认为因围蔽工程发生于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之前,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将该费用列入合同内,包含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中,因此认为不属于增加工程。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围蔽工程施工发生于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之前,但是并不能当然推断出围蔽工程属于合同内工程,而应审查围蔽工程是否在附件二的预算审核中。预算审核中的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关于安全文明施工中并没有显示围蔽工程,而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之前,**公司已经确认围蔽工程属于增加工程,现其认为已经并入合同内工程,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是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围蔽工程属于增加工程。 2.首、二层拆卸及改造工程。合同附件二的《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工程项目及数量,并不包含首层拆除旧风管、旧天花、旧镀锌钢管、旧喷头、旧空调机、旧空调管道、旧金属线槽以及二层**贝比重新安装喷管及喷头等各分项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因此该工程属于增加工程。**公司认为系因顺益公司没有考虑高度问题及装修问题导致的拆卸重装,过错在***公司,应由顺益公司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证***公司对此项工程的产生存在过错,因此对**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公司应***公司支付该增项工程的工程款。 3.发电机房、车道配电房的气体灭火工程。虽然合同附件二的《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含有气体灭火工程,但是上述计价表中记载无管网气体灭火装置(柜式)合计2套,悬挂式灭火装置0套,联动控制主机1套,而鉴定公司对气体灭火工程项目及工程数量现场核查,无管网气体灭火装置(柜式)合计6套,悬挂式灭火装置1套,联动控制主机2套,现场核实的总数量大于合同清单数量,说明存在气体灭火增项工程。 由于双方未进行工程造价结算,顺益公司在本案中申请了工程造价鉴定,致正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系依法定程序作出,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对于鉴定结论,顺益公司无异议,**公司仅是认为涉案工程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以及上述三项工程不属于增加工程,而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没有对工程量提出异议。因此,一审法院对致正公司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认定涉案工程的总造价为1300816.40元。 二、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完成所有消防工程内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50%,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支付工程价款总额的30%,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并经甲方审核后支付工程价款的95%,质保期届满后30日内支付剩余5%的工程款。本案中,顺益公司已经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并已于2019年9月5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核准意见书》,并经评定涉案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说明第二个付款节点已经届满。关于第三个付款节点,顺益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邮件发送记录可以证明,顺益公司在2020年4月6日已经将所有的结算资料发送给**公司的施工代表,**公司的施工代表已经确认收到,但**公司无正当理由一直未进行审核,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第三个付款时间节点也已经届满。关于质保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核准意见书》中载明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说明至少在2019年9月5日前,涉案工程已经经双方验收合格。**公司称工程至今未验收与事实不符。至于具体的竣工验收时间,由***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一审法院将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核准意见书》的时间作为竣工验收时间。根据合同关于质保期的约定,质保期应于2021年9月5日到期。虽然**公司在2021年9月3日***公司发函表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涉案工程的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亦已经成就。综上,**公司应***公司支付全部的工程款。涉案工程的总造价为1300816.40元,**公司支付了867029.65元,尚欠433786.75元,顺益公司现仅主张430678.51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并没有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一审法院酌定逾期付款违约**430678.51元为基数,从顺益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即2021年6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对顺益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顺益永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0678.51元;二、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顺益永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0678.51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广东顺益永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775元,由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0000元,由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二审争议焦点是:一、涉案工程的剩余工程款是否达到支付条件;二、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 关于焦点一。根据涉案《建设工程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完成所有消防工程内容支付工程价款总额的50%;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总额的30%;顺益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并经**公司审核后支付至工程价款总额的95%;质保期届满后30日内支付剩余5%的工程款。本案中,顺益公司已经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并已于2019年9月5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核准意见书》,并经评定涉案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公司此时应支付工程价款至80%。根据顺益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邮件发送记录可以证明,顺益公司在2020年4月6日已经将所有的结算资料发送给**公司的施工代表,**公司的施工代表已经确认收到,但**公司无正当理由一直未进行审核,也未提出异议,**公司上诉主***公司未提交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存在过错,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支付至工程价款95%的条件也已经届满,符合双方的约定,并无不当。《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核准意见书》中载明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说明涉案工程已经经双方验收合格。**公司称工程至今未验收与事实不符。另涉案合同虽约定顺益公司应向**公司提交结算资料,但没有约定必须提交纸质竣工资料。故**公司主***公司未提交纸质竣工资料,涉案工程未经验收,既与约定不符,也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的记载,涉案工程至少在2019年9月5日前已经验收合格,涉案合同约定保质期2年,故至2021年9月5日到期,亦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质期届满30日内支付工程价款5%的期限。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工程价款,依据充分,应予维持。虽然涉案合同约定达到支付工程价款条件后,顺益公司应当提交书面请款书及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公司有权拒绝。但由于**公司一直主张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双方也未结算,也未达到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的条件,导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无法确定,顺益公司无法出具相应工程价款数额的请款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顺益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公司应当根据本案的判决结果***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关于焦点二。虽然涉案合同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合同约定顺益公司逾期完工应每天按工程价款的1%承担违约金。根据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致原则,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也应当参照该标准**。鉴于该**标准过高,违反法律规定,而一审法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逾期付款违约金,既没有超出合同约定的每天按工程价款的1%**,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没有提供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上诉人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官润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