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26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益永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新城区东三号区连江路盛泰大厦B幢23层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M58Y4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汇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连南县三江镇民族大道横街冷水井(雄丰大厦附楼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6682459715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广东顺益永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粤I8**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广东顺益永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50000元。因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顺益永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坐落于连南县××镇××地使用权,以及坐落于连南县××镇××栋第一层车库16号的房地产权,本院均已依法进行轮候查封。
2.**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支行的一个商品房预售款账户,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股权、证券、车辆及其他财产权益等财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826执5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顺益永华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