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奥都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西奥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执391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西奥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527771XJ。
法定代表人:张叶慧,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栋良,男,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9126177X。
法定代表人:孙福冬。
申请执行人苏州西奥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3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西奥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第四期工程尾款181800元以及违约金10000元,前述两项金额合计1918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4元,减半收取2722元,由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苏州西奥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5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2018年5月25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昆山市××市镇××北路东侧、××比路南侧的土地一宗(使用权面积:85155.8平方米),另有多套预售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被执行人的上述资产因本案标的较小,不宜强制执行。
3、2018年6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但无适宜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4、2018年6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的汽车。
5、被执行人主要的营业内容为开发位于昆山市××市镇××北路东侧××五丰广场项目(系商业综合体),实际分两标段建设,规划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规划销售商业用房6900余套,已经售出商铺5700余套,总销售额约15亿元。目前一标段基本完工,但因资金等原因,未能竣工备案、交房办证;二标段建设尚未完工。所有售出商铺均存在逾期交房违约问题,被执行人资金枯竭,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尚未支付,应当交付的房屋尚未交付,以及存在其他到期债务未付情形。被执行人的五丰广场项目已经全部停工。
6、2018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18)苏0583破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人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7、2018年8月29日本院通过摇号确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江苏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加入清算组,并指定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8、2018年10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但无适宜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9、2018年10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同上次查结果。
10、因本院已经裁定受理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及时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无异议,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无异议。
本案执行标的:1945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到位0元,剩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8)苏0583破14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所欠金钱债务至今未履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军伟
人民陪审员  叶卿唯
人民陪审员  李 铭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