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奥都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1815苏州西奥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5民初1815号
原告:苏州西奥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77号1幢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527771XJ。
法定代表人:张叶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栋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科教新城健雄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52205296。
法定代表人:单圣祥。
原告苏州西奥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利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西奥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栋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设备费尾款286800元、违约金283400元,合计5702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安装费尾款388300元、违约金73300元,合计4616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一、《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设备,设备价合计5668000元,被告在双方约定的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10%,交货前30个工作日支付80%,货到工地之日起7天内支付5%,剩余5%在电梯满一年免保后7日内付清。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本合同延误部分的万分之四,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7月4日支付给原告第一期款566800元、2015年6月29日支付给原告第二期款2196640元、2016年4月11日支付给原告第二期2337760元、2016年7月25日支付给原告第三期款280000元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将被告张江信息产业园项目电梯安装调试完毕,且分别于2017年6月22日(住宅楼14台电梯)、2018年7月4日(办公楼9台电梯)合计23台电梯经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验收合格,并取得电梯使用合格证。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剩余款项,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位于张江信息产业园的电梯项目,安装价合计1466000元,被告在双方约定进场安装7日内付总额20%,工程安装进度一半7日内支付总额的30%,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支付总额45%,电梯满一年免保期后7日内支付总额5%。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本合同延误部分的万分之五,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7月22日支付给原告153200元、2015年9月28日支付给原告229800元、2016年7月25日支付给原告140000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给原告210000元、2017年7月3日支付给原告344700元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将被告张江信息产业园项目电梯安装调试完毕,且分别于2017年6月22日(住宅楼14台电梯)、2018年7月4日(办公楼9台电梯)合计23台电梯经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验收合格,并取得电梯使用合格证。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剩余款项,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以上《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原告(卖方、乙方)与被告(买方、甲方)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用于张江信息产业园项目的住宅楼电梯14台和办公楼电梯9台,共计23台,合计设备价5668000元(其中14台住宅楼电梯2745800元,9台办公楼电梯2922200元),付款方式为: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备总价的10%(第一期款),计人民币伍拾陆万陆仟捌佰元整,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逾期给付的,则合同交货期予以顺延。若合同履行,则定金抵作本合同的货款。2、甲方应在本合同交货前30个工作日将本合同设备总价的80%(第二期),计人民币肆佰伍拾叁万肆仟肆佰元整,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收到该款后按期予以发货。3、货到工地后7天内支付余款5%,计人民币贰拾捌万叁仟肆佰元整。4、电梯满一年免保后7日内支付余款5%,计人民币贰拾捌万叁仟肆佰元整。交货: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发货通知单30个工作日内发货;乙方必须保证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后保证甲方随时按约定条件供货,否则视为违约。交货地点为甲方工地。合同变更和违约: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逾期交货或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违约方应按逾期部分电梯设备金额万分之四/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超过交货期或付款日三十天,违约方仍然不能履行提货或付款义务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违约方应按解除部分合同金额的30%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产品质量保证、设备规格参数表等其他事项。同日,原告(安装方、乙方)与被告(委托方、甲方)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1份,甲方委托乙方就上述购买的23台电梯安装于张江信息产业园项目内,本合同电梯的安装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具有国家认可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乙方对其委托单位的安装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并在本合同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安装总价合计1466000元(其中14台住宅楼电梯766000元,9台办公楼电梯700000元),付款规定为:1、甲方在乙方进场安装7日内,向乙方支付安装费总额的20%,计人民币贰拾玖万叁仟贰佰元整。2、工程安装进度到一半7日内,向乙方支付安装费总额的30%,计人民币肆拾叁万玖仟捌佰元整。3、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在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甲方按照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安装费总额的45%,计人民币陆拾伍万玖仟柒佰元整,乙方收到合同规定的款额后,甲、乙双方办理设备移交手续。在未按合同规定收到全部安装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停止设备的任何使用。如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不接收设备,甲方应负责承担在此期间的电梯看管费。4、电梯满一年的免保期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安装费总额的5%,计人民币柒万叁仟叁佰元整。安装施工期:1、本合同拟定预计开工时间以建设方通知为准,初步预定每台安装时间为60天(实际安装时间以现场情况而定)。该安装施工应在甲、乙双方已有书面的土建和工地状况确认函后,方能执行。如因无此土建和工地状况确认函,导致工程不能在此期间完成的,乙方不承担责任。2、当设备到达安装地点后,确认土建和工地状况具备安装条件后,由甲、乙双方协商并书面约定一个安装工期(包括开工、完工日期),以便相互配合,如期完工。3、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安装工期计划进行安装、调试(如停电、土建延迟、井道准备工作延迟等),乙方对所造成的延期和误工不负责任。4、……。其他事项: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乙方有权顺延工期,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本合同延误部分的万分之五,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合同还约定了设备安装相关的工作责任和费用、运行保证等其他事项。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被告对《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的付款时间为:2014年7月4日支付了566800元,2015年6月29日支付了2196640元,2016年4月11日支付了2337760元,2016年7月25日支付了280000元,合计支付了5381200元。对于住宅楼14台电梯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17年6月22日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将所有资料移交给被告。对于办公楼9台电梯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18年7月4日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13日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因被告未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原告,原告没有将相应的资料移交给被告。被告对于《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的付款时间为:2015年7月22日支付了153200元,2015年9月28日支付了229800元,2016年7月25日支付了140000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了210000元,2017年7月3日支付了344700元,合计支付了1077700元。对于住宅楼14台电梯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17年6月22日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将所有资料移交给被告。对于办公楼9台电梯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18年7月4日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13日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因被告未将剩余安装费支付给原告,原告没有将相应的资料移交给被告。因被告没有将全部货款和安装款支付给原告,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明确《电梯设备买卖合同》部分的违约金以未付货款286800元为基数按应付货款开始时间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因违约金超过总货款的5%,故请求的违约金283400元是以总货款5668000元的5%计算。《电梯设备安装合同》部分的违约金以未付安装费388300元为基数按应付安装费开始时间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因违约金超过总安装费的5%,故请求的违约金73300元是以总安装费1466000元的5%计算。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电梯资料移交签收单、电梯监督检验报告、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电梯设备买卖合同》部分,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对合同总货款5668000元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被告如何进行支付,因此认定被告何时支付货款及是否逾期支付货款,应当考察原告供应全部电梯的情况,不应当将电梯供应分为住宅楼部分和办公楼部分。其中14台住宅楼电梯部分,检验合格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将所有资料移交给被告,9台办公楼电梯部分电梯于2018年7月4日检验合格,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13日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故应以2018年7月13日作为免保期限的开始,因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付款方式“电梯满一年免保后7日内支付余款5%,计人民币贰拾捌万叁仟肆佰元整”,因此,本院认定2019年7月20日才是被告最后一期的付款时间,该部分货款至本判决作出之日尚未到付款时间,因至目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5381200元,根据合同约定货到工地后7天内被告应当支付至货款的95%即5384600元,故被告现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为34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中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指被告逾期支付最后一期货款部分而造成,而该部分货款至本判决作出之日尚未到达付款时间,因此不存在被告逾期付款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电梯设备安装合同》部分,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对电梯总安装费1466000元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被告如何进行支付,因此认定被告何时支付安装费及是否逾期支付,应当考察原告安装全部电梯的情况,不应当将电梯安装分为住宅楼部分和办公楼部分。其中14台住宅楼电梯部分,检验合格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将所有资料移交给被告,9台办公楼电梯部分电梯于2018年7月4日检验合格,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13日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故应以2018年7月13日作为免保期限的开始。根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在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即2018年7月11日)支付至安装费的95%即1392700元,但被告实际至2017年7月3日止支付了安装费1077700元,尚欠原告安装费为315000元。对于剩余5%的安装费73300元合同约定至电梯满一年免保后7日内,至本判决作出之日止未到付款期限,因此,被告现应当向原告支付安装费为315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安装费中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合同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乙方有权顺延工期,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本合同延误部分的万分之五,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也即违约金应自2018年7月12日开始按被告所欠的安装费315000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但总额不能超过73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西奥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货款3400元。
二、被告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装费315000元,并偿付违约金(以3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73300元)。
上述第一、二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账号:32×××31。
三、驳回原告苏州西奥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6元,减半收取7043元,由原告负担3610元,被告负担343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本院不予退回,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杨利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