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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荣、冯亮、王锐、山西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佳园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负责人张超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荣,女。
被执行人冯亮,男。
被执行人王锐,男。
被执行人山西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佳园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锐,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荣、冯亮、王锐、山西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佳园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8民终34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荣、冯亮、王锐、山西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佳园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海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崔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