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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冯亮、王荣、王锐、山西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佳园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被执行人:冯亮,男。
被执行人:王荣,女。
被执行人:王锐,男。
被执行人:山西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佳园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锐,总经理。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冯亮、王荣、王锐、山西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佳园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8民终34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冯亮、王荣、王锐、山西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佳园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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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彦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