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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锐、王荣、冯亮、山西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佳园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4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住所地:运城市。
被执行人:王锐,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执行人:王荣,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执行人:冯亮,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执行人:山西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敏智。
被执行人:运城市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冯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佳园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锐,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锐、王荣、冯亮、山西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佳园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8民终34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王锐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借款本金2045188.39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3.86%计算,自2015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王荣、被告冯亮、山西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佳园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8986元,承担执行费3191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起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账户内无存款。
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并未查出其有不动产登记。查封(未实际控制)了被执行人王荣名下车牌号为晋MNN0**的车辆,查封(未实际控制)了被执行人冯亮名下车牌号为晋M758**的车辆,查封(未实际控制)了被执行人运城市佳园装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晋MJY1**、晋MJY1**、MJY182、晋MJY1**、MJY195、晋MQ77**、晋MNW9**的车辆,
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王锐、王荣、冯亮、山西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敏智、运城市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亮、运城市佳园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锐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951335.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伟
审判员 冯海斌 审判员李民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雅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