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11民初5428号
原告金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经济开发区同升街道同升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贺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燕,女,199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宇,女,199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湖南沄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2栋5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自平。
原告金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沄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金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文报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