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9176号
原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流量仪表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0021Q。
负责人:陈栋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沄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2栋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9037164P。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流量仪表分公司与被告湖南沄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原告未在立案受理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宏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世海
书 记 员 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