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29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沄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2栋5层502房。
法定代表人周自平。
被执行人广西亚王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住广西田林县那比乡那比屯那渡口。
法定代表人胡斌。
本院在执行湖南沄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亚王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桂1029民初20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522.75元(含案件受理费740.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欠款9320.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并缴纳至我院账户,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欠款202.25元。申请人已到本院领款,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田林县人民法院(2022)桂1029执617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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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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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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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罗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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