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万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民初113号
原告: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611号1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海潮,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山东万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岱宗大街230号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井慧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