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84民初268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福柱,内蒙古绿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舜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舜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明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垂景,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鲁,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108部队。
法定代表人:黄怀舟。
被告:王瑜,女,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珍,内蒙古古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诉被告山东舜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32108部队、王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77.32元,减半收取计13038.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立峰
人民陪审员 白广芝
人民陪审员 辛艳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