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81执12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执行人:山东舜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贾明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鲁,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21)内0781民初18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3187.50元;案件执行费248.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蒙E××**丰田牌汽车一辆,蒙EL××**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蒙E××**北京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公积金、养老保险、保险、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尚有23187.50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兆鹏
审判员  梁建学
审判员  金 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陆斌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