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奥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11605江阴市奥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1605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雪蓉,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萌,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门路**(协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建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告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9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69元,由原告江阴市***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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