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奥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江阴市奥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1605号之一
申请人:江阴市***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门路**(协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建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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