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洪客隆商业店面F01-02。法定代表人:刘小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大一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六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11515元,案件受理费1266元,申请执行费1572.7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爱裕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晓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