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66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士官学校(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医务士官学校),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剑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市满天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小区58-4-401室。
法定代表人:付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士官学校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满天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9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士官学校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士官学校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士官学校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威
审判员*源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