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二终字第01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医务士官学校。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该学校职工。
委托代理人***,北京军区联勤部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满天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医务士官学校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对涉案土地使用权问题,原审判决表述存有矛盾之处,应予以查清后改正。双方共同委托资产评估事宜能否认定为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合议应予以查清,还应查清被上诉人的厂房是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兴建还是之后兴建,能否作为资产评估赔偿范围,应根据相关合同约定或经协商一致来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郝福海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