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91民初1611号
申请人:烟台华都管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积善。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烟台华都管材有限公司与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华都管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烟台新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烟台新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23621.4元的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