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华都管材有限公司与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解封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91民初1611号之二
申请人:烟台华都管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积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烟台华都管材有限公司与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鲁0691民初1611号民事裁定,冻结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烟台新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23621.4元的债权。烟台华都管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烟台新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23621.4元债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