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91民初1611号之一
原告:烟台华都管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积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烟台华都管材有限公司与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烟台华都管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烟台华都管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元,保全费256元,由烟台华都管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