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烟台远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民终49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石正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光亚,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远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8号内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开发大季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远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鲁0691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98元,减半收取4849元,由上诉人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衣振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