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远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1财保83号
申请人烟台远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8号内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烟台开发区大季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石正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远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案件,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烟台新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烟台新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