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民初896号
原告:北京英伟宏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街朝阳内蒙古饭店内一层181室。
法定代表人:高英伟,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北京宪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山,北京宪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润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大经街92号鼎嘉府邸5区-610。
法定代表人:杜智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英伟宏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润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英伟宏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伟宏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英伟宏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计613.5元,由原告北京英伟宏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少华
书 记 员 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