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161号
申请人:天津市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384507884。
法定代表人:付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震,男,1977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
被申请人:黄骅市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模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76760539L。
法定代表人:朱阿杰,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市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黄骅市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7252.8元。
案件申请费3556.26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和***机电
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