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2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河西区友谊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付彤。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国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天津自贸实验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1-2601。
法定代表人:倪胜张。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津0116民初519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司给付申请人工程款本息共计2975906.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并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9122.78元,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2975906.4元,执行过程中受偿59122.78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津0116民初5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孔立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邵学谦
书 记 员 张 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