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宸医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5财保2号
申请人: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北城艺术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36174W。
法定代表人:张雷,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湖滨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6KC231。
法定代表人:陶容,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医院有限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万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冯中旬
书 记 员 杨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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