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财保1220号
申请人: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号北城艺术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36174W。
法定代表人:张雷,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号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3D6T09。
法定代表人:李燕。
申请人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价值2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米俊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惠如琴
[附注]: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