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执516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证券、车管、房屋等相关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数个,已被我院轮候冻结;申请人保全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东林村9社,经查询为有抵押、查封;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失信人惩戒及限制消费,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截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报酬2266740.9元及利息(以2266740.9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尚未负担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7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贵 刚
审判员 汤 跃 庆
审判员 上官俊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 文 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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