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4执2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0321民初9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法律义务:1、被执行人交纳法律文书款75824.24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037元。因被执行人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经我院执行人员通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只有部分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不动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遵义市播州区房屋,本院不宜进行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并无股权可供执行。
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及住所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查明被执行人在住所地辖区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明确表示不需要委托律师到我院让我院开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也明确表示暂不需要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且表示不会提起自诉,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75824.24元及利息、执行费103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不宜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304执20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怀江
审判员  胡昌茂
审判员  吴中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瀚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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