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8722号
原告: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北城艺术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36174W。
法定代表人:张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雪莲,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荣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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