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5298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治川,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强,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D-LM-1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4DDBB8L。
法定代表人:闻能。
被告: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北城艺术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36174W。
法定代表人:张雷。
原告**诉被告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元,本院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忠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明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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