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1016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北城艺术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3617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对***提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05民初28133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需将本案并入(2021)渝0105民初28133号案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并入本院(2021)渝0105民初2813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杨 睿
书 记 员 郑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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