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民初3392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根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创元邦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宋鹏轩。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创元邦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 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 庄丽玲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