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时空风尚广告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时空风尚广告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秉红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2民初3970号
原告:天津时空风尚广告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60339667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秉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93537826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时空风尚广告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秉红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时空风尚广告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时空风尚广告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时空风尚广告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3.5元,由原告天津时空风尚广告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高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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