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时空风尚广告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时空风尚广告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津02民终3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时空风尚广告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微山南路郭黄庄5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6033966-7。
法定代表人林守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建欣,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超,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桃源沽村向阳区3条3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8410231659。
委托代理人刘凤娜,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时空风尚广告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18日受理,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时空风尚广告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建欣、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凤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于2015年3月30日入职原告处,从事项目管理工作,被告工作至2015年12月18日。2015年8月份之前被告每月工资2500元,之后为每月3000元。被告于2016年1月份申请劳动仲裁,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津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109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12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1408.04元、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份公休日加班费4071元。原告对该裁决书不服,呈讼原审法院,诉请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17日的公休日加班费407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表示同意按照仲裁裁决的结果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1408.04元。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由于原告当庭表示同意支付被告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12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1408.04元,被告亦同意仲裁裁决的上述结果,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即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12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1408.04元。关于原告是否应支付公休日加班费的问题,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签字领取工资的工资发放记录可知,原告按一倍数额支付给了被告公休日加班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按二倍数额支付,故原告还拖欠被告一倍数额的公休日加班费用。根据该证据显示的被告公休日加班天数和被告的月工资计算,原告应支付被告2015年4月至12月份公休日加班费差额4068.95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天津时空风尚广告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天津时空风尚广告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被告***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12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1408.04元、2015年4月至12月份公休日加班费差额4068.95元,共计25476.99元。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天津时空风尚广告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予支付被上诉人加班费,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从事项目管理一职,但是被上诉人自其入职到离职期间并不存在任何加班情形,被上诉人为证明其加班情形,向一审法院提交一份被告签字领取工资发放记录,但该证据为照片复印件,并不具有任何真实性,一审法院依此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加班费,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则表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者承担存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所举工资发放记录虽不是原件,但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掌握着职工考勤和工资发放台帐及工资发放记录应是客观事实,而上诉人不予举证,应当推定被上诉人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加班工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时空风尚广告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素梅
审 判 员  周金钟
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智臣
速 录 员  高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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