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东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83财保787号
申请人:河北东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路北侧大杨庄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5404493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A-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4324456L。
法定代表人:刘帅。
申请人河北东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东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5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河北东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