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东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非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1财保1429-1号
申请人:河北东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北东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路北侧大杨庄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54044931W
法定代表人:张胜,男,汉族,1980年5月28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振钢,张浩,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非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生镇后侯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3480548945
法定代表人:宋广福,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60149.97元。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生效判决的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非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0149.9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宝康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 策
书 记 员 赵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