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242号
申请人:河北东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路北侧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5404493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A-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4324456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东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500000元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河北东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东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