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超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宿州明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广西博超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1民初1131号之一 原告:安徽宿州明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乾通领秀城47栋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UQQWDO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博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迎宾中段南侧德城新世界21幢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MA5QCR0F1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宿州明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与被告广西博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宿州明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于2024年0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宿州明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宿州明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5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355元,由原告安徽宿州明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