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江商初字第10号
原告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一妙。
被告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2.50元,由原告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