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天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江商初字第514号
原告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东湖北路46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一妙(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江干区五福天星龙大厦B楼2009-20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志公司)诉被告杭州天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向被告供货,双方共发生交易额298151.6元,被告至今仅支付货款51600元,扣除货款83.75元,仍欠货款246468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天赐公司支付货款246468元;二、天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913元(自2012年5月2日暂算至2013年4月17日止,实际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31%计算);三、诉讼费由天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经查明,原告鸿志公司所起诉的被告杭州天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其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主体名称不符,起诉主体不当,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黄亮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邱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