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650000333085081Y。
法定代表人:詹瑜璞,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7495441。
法定代表人:马龙芳,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民终38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516288.00元(其中本金508800.00元,执行费7488.00元);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依马木艾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米 扎 提